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日9时*分许,被告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燕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茅蓬路路口左转弯进入茅蓬路时,因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沿茅蓬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苏E2***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方*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去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被告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骨折。2017年3月*日,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7月*日,原告伤情经苏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0个月,护理期为1人3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张**19542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