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8年6月*日21时*分,被告李*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沿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XX由东向西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时与同向由原告干*驾驶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两车受损,干*受伤。2018年6月*日,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中,干*无事故责任,李*负全部责任。
被告李*驾驶的苏E**小型汽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XXX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内。事发后,原告2018年9月*日前产生的医疗费被告已赔付完毕,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赔偿限额已用尽。
2018年9月*日至2019年4月*日,原告产生医疗费951**.47元,被告XX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
因伤情较重,原告委托律师先起诉要求赔偿到目前为止产生的医药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被告太平XX公司赔偿原告干*人民币9513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