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8年11月*日,被告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至本市**事发地点时,与原告所驾电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确定周*负全责,俞*不负责。经查,被告周*驾驶的涉案车辆车主为被告褚*,该车向被告三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俞*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医院治疗。事故造成左外踝骨折,右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俞*两次住院治疗11天,合计支出医疗费105**.12元。
2019年4月*日,俞*委托苏州**司法鉴定所对俞*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5月*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俞*的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平安XX公司赔偿原告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电动车维修费、施救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2411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