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公司拖欠当事人公司近六千万元借款,在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后,某公司仍不偿还借款,当事人公司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在庭审中,对方公司对除其中五百多万元的款项以外的借款数额予以确认,仅对五百多万元认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系为了配合验资的虚走的流转资金。双方当事人为该笔款项的性质均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本案争议的五百多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资金五百多万元不计息借贷给被告使用。其次,被告收到该笔款项以后,支付给了王X,根据被告记账凭证后所附的付款申请单和借款协议可以看出,被告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王X是用于归还其对王X的欠款五百多万元。第三,根据2012年12月某日某XX公司向某资产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情况说明》,某资产公司2012年9月某日将包括争议的五百多万元在内七千多万元人民币经多次流转后转入原告公司,是履行其与某XX公司在股权转让关系中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经某XX公司指示转入原告公司的。第四、2016年2月某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询证函,载明的欠款中包含该五百多万元,但被告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因此,虽然该笔款项经过多次流转最终进入了原告的账户,但是从被告公司内部的记账凭证来看,该笔款项的进账和出账分别产生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作为某资产公司应支付给某XX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某XX公司的指示下汇入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在询证函中也确认了原告公司对其享有该笔债权。在被告公司未能提交其它证据推翻上述书证的情况下,其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公司的上诉。
律师建议:
本律师参与处理该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对已方主张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最终我方赢得了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至少要提供以下两个方面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欠条、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二是交付了借款,如转账记录、录像、录音、证人证言等。当前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查比较严格,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格外注意保留证据材料,如没有保留证据材料要及时想法设法补充证据材料,以免在诉讼时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