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1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4年4月15日20时,被告王X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XX由北向东左转弯至广济北路兴业XX,与沿广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李X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车损坏,原告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双方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的行驶方向,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双方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而通过调查,凭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事故事实。后苏州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李X人民币16367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