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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一定会被撤销?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8年11月13日|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0年1月1日,庄某与案外人周某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庄某委托周某向案外人王某协商解决结欠庄某女儿庄某某241万元借款及利息事宜,在报酬支付方面明确“凡有法院和律师执行到的款子不在费内”,同时双方还就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的收取比例等进行了约定,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委托协议上签字确认。2010年10月22日,庄某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王某催讨上述241万元借款事宜,协议载明:乙方在讨回现金后,甲方按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给乙方作为费用;如果通过协商,欠债人分期付款,甲方按分期付款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给乙方作为费用;……签订此协议之日,甲方先支付乙方前期活动费用贰万元整,如果前期费用不够由乙方自行垫付,甲方概不承担。该协议落款处备注:从委托之日起,无论是法院等任何地方及形势要回此笔债务,王某都必须收取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利息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费用。同日,庄某向王某出具委托书一份,明确庄某全权委托王某协商解决王某所欠现金二百四十壹万的债务,委托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和解、上诉等事项,收取款项直接汇入庄某的银行账户内。

2014年5月6日,王某、庄某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因庄某全权委托王某通过种种方式向王某追讨所欠庄某某(女儿)240万元现金,其劳务费应付王某43万元,由于庄某挪用了现金,此劳务费未付王某,现通过协商,庄某承诺尽快归还王某15万元整从此了结此债务。审理中,王某、庄某一致确认该份协议书中载明的240万元债权与2010年10月22日中所述的241万元债权系指同一笔债权。

庄某某就上述同一笔债权于2010年10月18日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归还借款2617840.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后该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吴江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其中明确王某结欠庄某某借款人民币2617840.3元,王某于2010年12月25日前给付庄某某人民币80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庄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与庄某在诉讼中一致确认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王某向庄某提供了王某名下拥有一辆宝马汽车的信息,庄某某根据该信息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的该辆汽车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执行到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首期履行款80万元,庄某先后分次向王某共支付委托报酬20万元。

2012年12月24日,庄某代理庄某某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明确根据苏州市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吴江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王某已于2010年12月23日支付首期借款80万元,第二期借款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现双方协商确定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由王某支付给庄某某60万元,作一次性了结,庄某某自愿放弃所有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该60万元。

王某于2015年11月19日就本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审理中,王某称双方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确定的欠款15万元,实际上是双方根据王某向庄某某支付第二期履行款60万元的25%计算出来的。

一审法院以签订的各份协议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庄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2010年1月1日委托协议中约定:“凡有法院和律师执行到的款项不在费内,虽然被上诉人在此协议中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但该约定的效力及于被上诉人。2010年10月22日协议书上诉人签字后,被上诉人又在协议下方添加了法院追回债务也须向其支付费用的文字,强迫上诉人重新捺了手印。庄某某诉王某一案经法院调解,庄某某收到王某80万元履行款后,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提供了汽车线索,愿意出10万元表示感谢,但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强迫上诉人给付了20万元。此后,被上诉人未做任何工作,但在2015年5月得知王某60万元付款后,开始威逼上诉人支付报酬,并于2014年5月6日强迫上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0年1月1日委托协议中王某仅作为担保人签字,之后庄某又与王某直接签订两份协议书,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签订在后的两份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庄某与王某于2010年10月22日、2014年5月6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庄某上诉认为两份协议书系王某逼迫其签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采信。且在庄某某收到王某1支付的首期履行款80万元后,庄某已按2010年10月22日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向王某支付了委托报酬20万元,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对协议书是认可的。王某1向庄某某支付第二期履行款60万元后,庄某在2014年5月6日协议书中承诺尽快归还王某15万元,该协议书对庄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王中念据此要求庄某支付15万元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提醒和建议: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有充分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如果是被胁迫、欺诈等情形签订协议,可以立即报警,并在一年内起诉撤销,否则相关签字的法律后果将由签字人承担。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电话18860905405(微信同号)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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