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8年11月13日|1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就苏州某区北局二弄某号,签订了如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19日,租期总租金7.8万元;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7月31日,租期总租金4.08万元;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租期总租金4.08万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租期总租金4.08万元。
2010年11月30日,经原告同意,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案外人袁某经营至今。庭审中,被告陈述转租租金为11万元/年。
审理中,被告确认2012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租金未支付。
原告被告支付2012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的租金20.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起诉追究房屋租金拖欠的案件中,作为原告要注意收集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现状照片、与被告沟通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被告,要注意收集已缴纳相应租金的转账凭证、收据、房屋维修费用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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