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8年11月13日|7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参与处理的一起涉案上千万元的民间借贷,在前期起诉收集证据阶段,已经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锁定借款合同的签字系被告,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笔迹鉴定,上海一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该签字非被告所签,一审法院遂以该份鉴定意见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三份电话录音证据,因该三份电话录音与本案事实认定有重要关联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要想赢得诉讼,需要证明以下两个事实:双方或几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存在给付款项事实,这两个事实均需要相关证据材料去证明。
现在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越仔细、审核,建议当事人在诉前收集充分证据,以免影响诉讼的结果。如果证据材料不足,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指导。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电话联系18860905405(微信同号)。
下一篇
上一篇
涉嫌违法建筑如何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