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强|时间:2023年06月16日|1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与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某支付魏某工程款45500元及利息(以45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为45500×3.85%÷365×557=2673.22元);2、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将深圳市天安云谷4栋空调线路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包,约定每台空调线路安装费用为200元。2019年11月,原告的工程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6月7日,双方签订确认单,确认总工程款共计65500元,被告已付20000元,剩余45500元未支付,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0元,年前付清。后魏某多次向赵某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赵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魏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双方的身份信息、工程确认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赵某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以上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魏某与赵某原系承揽关系。魏某从赵某处承包了空调线路安装工程,约定每台空调线路安装费用为200元。2020年6月7日双方签订工程确认清单,确认工程款共计65500元,赵某已付20000元,剩余45500元未支付,约定赵某每月向魏某支付6000元,年前付清。后魏某多次向赵某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非劳务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依法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魏某完成空调装线工作后,赵某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结算清单上均有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魏某履行了空调装线工作后,赵某应承担相应给付义务。故本院对于魏某要求赵某支付工程款4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魏某要求赵某以45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工程款455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673.22元(自2020年7月7日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本息合计48173.22元,并以4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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