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张强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74268923点击查看

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强|时间:2023年06月16日|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

原告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克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9622941.91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月利率1%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2日为9236261.26元);3.请求依法确认上述工程款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5150000元及违约金(以51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2日为4549166.67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第1、2、4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其中包含有一千多万的利息,考虑到还有其他众多债权人,对于利息部分不应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承建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约1.5亿元,某公司需缴纳工程承包信誉保证金1000万元。工期18个月,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计息。合同签订前,某公司于2013年7月、8月间,通过吴建军的账户分四次向某公司共计转账8700000元,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某公司出具了两份收据,载明收到某公司工程保证金共计1000万元。此后,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后因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该工程自2015年至今处于停工状态。经某公司的委托,湖南世纪金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湘世纪金源咨字[2021]年第130号《关于湖南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某医院工程(±0.000以下主体)阶段结算审核报告》,结论为:工程款为63001281.51元,利息10864036.98元,再加上看场人员工资等,审定金额共计79622941.91元。因某公司无力支付该款项,某公司遂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已退还保证金485万元。

以上事实,有《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关于湖南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某医院工程(±0.000以下主体)阶段结算审核报告》、转账凭证、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致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案涉合同已履行不能,对于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某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总额为79622941.91元无争议,在扣减利息10864036.98元后,某公司在68758904.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德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二、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622941.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8758904.93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591.8元,由湖南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14907

  • 昨日访问量

    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