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而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最终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
律师点评:
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不服非终局裁决,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仲裁裁决事项为二倍工资及赔偿金,该两项的裁决金额已明显超过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且裁决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本案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某单位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故驳申请。本案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下一篇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现金交易上一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