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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债务案件涉及的几个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最新12大变化解读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633人看过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意味着此前所有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失效了。

 

本文就后续个变化,给大家做详细的解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为《民法总则对于时效改变,所以相应的《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也有了变化。

对一年或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规定将不再适用。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判决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了八周岁,与此相应地婚家编就更改了。

 

考虑到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早熟了,八周岁的孩子已经能够明确地知道,具有一定自主辨别能力,立法目的也更尊重孩子自身意愿和真实意思。

 

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条属于原则性条款,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的“照顾”到底能照顾多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差异很大,不可能一刀切地说,一律照顾三十万五十万,或者一律三七开四六开,这种“照顾”必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定。
但实践中只要是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的东西,一般不会很高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获得离婚财产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新法删除了原来离婚财产补偿权利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必须有书面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扩大了适用范围。

而全国各地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却是统一标准化的,大部分最高不超过5万,少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这里的家务补偿有点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因为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我们这里说的是离婚财产补偿,补偿的语义在文字上就轻于赔偿,一般给不了多少钱的。

 

拾壹


一方在婚内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来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种一刀切地保护债权人的现象,导致没签字的配偶一方的权利屡屡受伤害。
所以现在,为了在债权人和未签字的配偶一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又要保护被一方跟第三人恶意串通了虚构债务的另一方未签字配偶。

而大额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义务,他应该证明该大额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买房、买车,开公司做生意等。

 

拾贰

 

 

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可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生效以后,原来的《婚姻法》及相应的几个司法解释都废止了。


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里有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现在废止了,因此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可以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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