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意味着此前所有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失效了。
本文将就前六个变化,给大家做详细的解读。
壹
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将不再是一方个人财产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将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删除了。原七条规定:父母婚后全款购买,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就可以认定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关于这条争议一直很大。
但现在新法里把它去掉了,如果没有约定,我们肯定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但最高院对于此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在《人民司法》上又明确了,父母出全款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让这一条款在实务中有些模糊不清,有待实务中法官通过判例确认。
贰
夫妻约定将赠与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前的法律规定是,只有自己的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范围扩大了,无论我赠与部分或者是全部都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增加了部分赠与。
但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在民法典原文里并没变化,依然说的是,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共同所有。
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就有效,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法律并没有规定任意撤销权,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条款实质性认定会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叁
新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新增了一个第二次诉讼就能判决离婚的一个小条件,如果你第一次起诉间隔一年之后,再起诉并且分居满一年,那妥妥的第二次判离的。
有了这一条之后,上述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导致婚姻破裂的法定理由了,这是对久判不离的人雪中送炭。
肆
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去掉了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久治不愈的
伍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配偶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之前如实地告知配偶,未如实告知的,配偶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之内撤销婚姻,如果超过一年了,就不能再撤销了。
主张这种因病而撤销的,只有被骗那一方,如果当初大家都心知肚明,也是不可以撤销的。
陆
因胁迫结婚,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明确一点,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明确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好的维护了被胁迫一方的权利,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