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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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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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配偶一方能否以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王于2007年结婚。小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发生民间借贷于2019年11月,后经法院判决小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偿还高某某500万元,同时判决小王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某区某街北二街坊四单元102室房屋一处,小张是上述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并未发生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事实,且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

 

  另外,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也并无不当。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小张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小张与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小张、小王并没有与债权人高某某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小张、小王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小王认为高某某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小王“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小王关于“该条并未对提起析产后以及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是否能够继续查封作出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小王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小张、小王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小张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小王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小王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小王关于涉案的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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