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离婚诉讼中,如何避免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人看过

在我处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涉及个人对外借款,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也就是说,需要夫妻的签字,如果仅有夫妻一方的签字,法院一般主要审查该债务是否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又没签字,事后又不追认,则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尤其是一些大额债务,法律倡导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现象。

 

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可理解的更清楚:

 

男方刘某和女方曹某自由恋爱结婚,结婚5年,双方因矛盾起诉到法院,男方要求与曹某离婚,并要求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50万元。

男方刘某庭审中提交了2份《借款合同》及银行对账单,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了利息和借款用途投资。

男方庭审中陈述借款用于买奥迪车、皮卡车及装修等,还有一部分用于注册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上面这个案件是对认定夫妻公债标准和判断规则的典型应用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从:

1、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也就是说,一方在举债时,配偶一方要签字或事后追认才能认定。

 

2、未有合意的债务,夫妻实际“共享”是关键

何为“共享”,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该类债务具有日常性和合理性,是为了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超出合理性和日常性的大额举债,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双方享有该债务利益,也就是说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了,那么,该债务因夫妻实际“共享”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离婚诉讼中,如何避免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话题就介绍到这,如果您有问题或需要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可随时拨打我的咨询电话,为您提供一对一部门主任指导,希望能帮助到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