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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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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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16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是亲属关系,2017年8月5日,王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王某将50万元款项打入孙某的账户内,后孙某一直未还款,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留侠律师代理思路:

孙某收到传票和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将此案件委托周留侠律师团队,通过孙某叙述基本的案件事实后,周留侠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认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出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某要求孙某返还借款5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我方代理要点只需将该笔款项的性质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使得王某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之规定,在孙某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周留侠律师提示: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尤其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亲人或熟人之间的借贷普遍存在,并且在借贷过程中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及款项是否交付的证据,导致进入司法程序后存在诸多难点问题,特援引此案希望对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参考意义。

 仅有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之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系实践性合同,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查明:一、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实践中如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两点,其诉求一般会获得支持,但民间借贷的难点系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及举证的内容与程度,本律师认为,依据《民间借贷规定》17条提起诉讼,核心问题是理清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其核心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按照这个规则的要求,原告除了要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两者均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将证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让举证责任在原告和之间进行适当转移,而不是一味要求原告起诉时同时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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