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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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1日|分类:股权纠纷 |419人看过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汪某某申请执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汪某某认为,其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时,实际是将投资款汇入到当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个人账户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刘某某为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汪某某以时任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代收汪某某支付给公司的投资款为由,申请追加刘某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老百姓可能简单地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没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代公司还钱;这种朴素的想法我们都非常理解,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仅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法定条件满足时,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官建议:

  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欠债,追加股东切勿盲目,找准法定事由,方能一击而破,诉请才能获得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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