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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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如何保护自己?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77人看过

  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第一次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文件是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首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举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一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明确要求他们依法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增强法的操作性。2006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增加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还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016年3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而离婚案件中特别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大多数,而身处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对于自身合法不了解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只要涉及家庭暴力,受到伤害一方无疑一致的想法就是一定要离婚,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经历。结合本律师处理的大量的离婚案件,法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认定并未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几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现结合多年诉讼经验将需获取的证据清单列明如下,希望能够帮到正好需要的您:

 证据材料梳理

  1、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照脸,以证明关联性;

  2、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3、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

 (2)要记录出警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出具)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4、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5、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6、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7、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定要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立即向法院申请;

 8、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但是即便如此,公权力也无法介入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身处其中的家庭成员通过自身的保护、求救公权力机关包括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等行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能为后期的诉讼做好基础,并且随时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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