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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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家庭暴力因素!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80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原告陆某与被告苏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某某12岁,苏某某出生后,陆某辞职照顾苏某某至10岁才重新工作,苏某因投资失败,开始酗酒,酒后经常打骂陆某,苏某承认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爱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某提出,自己已年过四十,只有苏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某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某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某某,可以不要陆某支付抚养费。

    本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某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某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某的意见,12岁的苏某某对于父母离婚一事并不吃惊,表示父母经常打架,离婚时早晚的事,经法官耐心引导,苏某某表示,平时总跟妈妈在家,爸爸经常出差,但妈妈这边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苏某某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本案一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某某已年满12周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苏某某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依据。另外,苏某虽有家庭暴力,但很少打苏某某,苏某的经济实力也好于陆某,故在判决陆某与苏某离婚的同时,判决苏某某由苏某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某倾斜。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某,苏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改判支持了陆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释法: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及审判义务倾向性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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