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男朋友在恋爱阶段,看重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的共同储蓄20万元支付首付,因男朋友工作忙碌,由我办理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但男友后来出现出轨行为,并要求和我分手,并要求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想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律师说法】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女方个人名义买的,也就是说《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属于共同共有,或者要求归还出资款,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证明属于共同共有或者要求返还出资款。
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女方一人操办,男方如果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转售房产,即使是双方共有,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无法要求出让,只能诉讼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迁出房屋,如果是共同共有,可以诉讼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建议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最终只能由法院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做出对有证明力较大的一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