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关于是否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案件非常普遍,首先如果是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另外关于房产的变更、转让,原则上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虽然买房时主观是善意的,且购买时按照房屋市场价格购买并已实际居住,但因没有办理权属登记,所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而买房人因无法取得房屋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吗合同,向卖房人主张退还购房款及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