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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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假离婚,真逃债”,你需要知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607人看过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

1、夫妻之间形成“合意”,即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除夫妻共同举债外,还包括夫妻一方举债、配偶事后追认的债务。

2、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如何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清楚上述两个标准后,可以对复杂的债务问题做减法,在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中均可以适用。

在遵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对《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共同生产经营”的进一步理解,可以将“假离婚,真逃债”案件的特征总结如下:

(一)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夫妻作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为独立,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股权、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创办公司、企业的情况亦逐渐增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未有证据证明其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对应的情形应至少符合两方面要素,一是债务系因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发生,二是所借款项确实流向了投资经营。换言之,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最终未显示流向了该用途领域,而是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该债务的性质应更加慎重认定,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二)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单纯的收益共享与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二者有所区别。与公司、合伙企业等营利法人的经营不同,个体户的经营同时可能兼有生活维持和营利双重职能。通常来讲,在大额负债情况下除去必需的衣食住行,理应首先考虑偿还借款,而非进行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高额消费。在上述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借款项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后,继而进行与当前负债情况不符的家庭高额消费,则难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通常情况下可适当照顾女方权益。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易言之,若一方无重大过错行为,通常不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出现明显失衡。

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方逃避责任,努力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大风险朝极端化发展。在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而产生大额负债情况下,家庭仍进行高额消费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该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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