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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锁定共同买受人身份,助客户追回全部货款

发布者:常高永|时间:2026年03月17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方主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锁定两名被告的共同买受人身份,最终推动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客户追回货款本金1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全部诉请款项。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A公司向B公司、C公司供应建材,用于某大型装修工程项目。供货完成后,尚有135万余元货款未付。两被告相互推诿:B公司主张其仅为C公司代付货款,仅应在四份购销合同范围内承担55万元;C公司则主张其内部结算已扣减B公司垫付款,不应重复承担。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B公司与C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买受人?未付货款数额如何认定?

二、精准构建证据链,锁定共同买受人身份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了交易记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案涉采购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所有送货单均有B公司盖章签收;C公司参与了多次对账并实际支付了部分货款;案涉货物全部用于C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的项目;2023年10月23日,B公司项目联系人张某与A公司对账,确认货款总额为301万余元,未付款为135万余元;四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数额与已开发票数额一致,证明该四份合同系为配合开票所签、并未实际履行。

通过上述证据,我们向法庭充分论证:在无法区分B公司与C公司各自采购数额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被告为共同的买卖合同相对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三、有力驳斥对方主张,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针对B公司关于“仅为代付”的主张,我们指出:张某系采购合同约定的B公司联系人,其有权代表B公司进行对账,对账结果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A公司披露了代付关系,其与C公司之间的内部分包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针对C公司关于“货款数额存疑”的主张,我们指出: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与销售单所载金额相互对应,足以认定未付货款数额;其主张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能以此否定其付款责任。

四、二审维持原判,客户合法权益全面实现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签订采购合同及签收货物的主体均为B公司,C公司参与对账并支付货款,结合货物用于C公司项目的事实,在无法区分各自采购数额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两被告为共同买卖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张某作为B公司联系人有权代表公司对账,其对账确认的货款总额视为B公司已确认;两被告以内部关系否定共同交易相对方身份,理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C公司共同向A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担保费及一、二审诉讼费。

五、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至关重要。全面收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文件,准确把握共同买受人认定标准,坚持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斥内部关系抗辩,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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