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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检察院建议6-8个月,最终判了缓刑

2019年11月16日 | 发布者:曾吉 | 点击:21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情简介:2019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到成华区某某足疗馆会所当收银。2019年3月18日被民警突击检查现场抓获嫖娼人员陈某、唐某某,卖淫人员郑某、李某某、江某某等人,并在现场挡获被告人赵某某、吴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到成华区某某足疗馆会所当收银。2019年3月18日被民警突击检查现场抓获嫖娼人员陈某、唐某某,卖淫人员郑某、李某某、江某某等人,并在现场挡获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

      刑法358条第2款之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华区检察院建议对我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2、律师介入后本应判处实刑的情况下,最终判处了缓刑

        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审中曾律师从被告人的社会阅历、犯罪情节、犯罪认罪态度等多方面被告人辩护,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因为黄某某在某某足疗馆负责收银及有警察检查时负责示警,示警会起到指挥作用,在我们的成功辩护下,法官最终从轻处罚,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律师感悟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有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曾律师都会在这方面来寻求突破,找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说词,即便最后这一方面没有被采纳,但是法官也会相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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