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155 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诉称,其系某单位的临时工,2018年,被告王某称可委托他人帮助张某转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但需张某支付费用10万元,若办理不成,该笔款项可退还给原告。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但王某未为张某办理成功,亦未向张某退还10万元。2020年,张某要求王某补签了收条,王某同意退还张某上述款项,但一直推诿,至今未予退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委托被告王某为其安置正式工工作,为此向被告支付费用10万元,但王某至今未安置成功的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企图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为此向被告支付10万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王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张某通过非正当方式委托被告安置工作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虽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仍严格加以约束,如有违反,必然无效。此类花钱托人办事的行为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此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索要财物创造了便利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虽然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费用10万元的主张,但因被告消极返还上述款项且不确定其是否具备返还能力,原告能否顺利收回花出去的钱未可知。故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面对找关系办事的情况应坚决说“不”,不心存侥幸心理,不做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情,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