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XX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17日被XX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XX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3日由XX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XX、丁X(实习),安徽XX律师。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指控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权证、抵押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车辆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林XXXX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林XXXX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XX上县XX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周X1、周X2、崔X1、李X1、汤X、朱X1、朱X2、李X2、焦X、白X、李X3、赵X2、马X、赵X3、叶X、赵X4、张X1、李X4、陈X、崔X2、张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X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予以定罪处罚。
被告人林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苏XX、丁X(实习)的
二、辩护意见: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
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2、被告人林XX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林XX的亲属已经将中国XX和XX上XX的贷款偿还,没有给金融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林XX当庭自愿认罪,在诉讼过程中,其在中国XX的贷款已经结清,其在XX上XX的贷款大部分已经偿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林XX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偿还大部分贷款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
三、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林XX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XX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