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共有财产,及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提供出资所取得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要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家庭关系的存在是形成该项财产的前提,几个所有人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第二、需以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共同形成,这是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大区别,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只有有收入的家庭成员才能成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第三、家庭共有财产是为了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或生产的目的而形成的财产,如果家庭成员用自己的收入购置自己个人所需物品,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第四、形成家庭共有财产需有家庭成员间主观上共有意思表示。
用以上4条去衡量家庭共有财产,可能是家庭全部财产,也可能是家庭中某些特定财产,而家庭成员可能全部是共有人,也可能只有部分是共有人。
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总和,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因此任何家庭成员都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未成年子女也不例外。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只有那些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作出贡献的人才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我们认为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作出贡献,则不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
在农村,农村审批宅基地建房及颁发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居住人一起进行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建房用地,虽然以家庭成员一人名义申请呈报并获得批准土地使用证,也仅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但土地使用权证并非房产权属证明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为土地使用权人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如果家庭成员一起参与了该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则为家庭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家庭共有财产,除了家庭全体成员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外,应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此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共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