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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能力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736人看过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能力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案例:2016年男方与女方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婚生子一直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共同照顾。2018年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起诉离婚后男方强制将孩子带走并且隐藏孩子,阻止女方看望孩子,男方隐藏孩子的目的是保持孩子一直待在身边,以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来主张抚养权。2019年女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至今,并且爷爷奶奶也表示愿意继续帮忙照顾;孩子未满两周岁,司法解释是一般随母亲生活,而不是应当随母亲生活;外公外婆不会带孩子。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第一,抚养权的确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幼儿年龄为首要考虑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一审法院在抚养权的处理上没有不当之处,二审期间未出现法定的母亲方有任何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新情况,不应予以变更。

第二,以不改变婚生子现有生活环境为原则。

孩子出生后由双方的父母共同承担照顾义务,但男方通过将孩子强制带走或隐藏孩子,阻止另一方看孩子了,并以孩子一直带在身边,不以改变婚生子生活环境为由主张直接抚养权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果鼓励这种通过抢孩子或者隐匿孩子,而在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做法。受伤害最大的仍然是婚生子女。一是人为造成孩子与父母任何一方隔离会使孩子产生不安恐惧等不良情绪;二是将父母的矛盾公开化,间接使离婚的影响扩大,对子女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

第三,当父母的工作情况需要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孩子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能力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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