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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过高时调整标准

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子女抚养费过高时调整标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约定明显过高,在履行的过程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承担明显过高的抚养费陷入生活困难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抚养人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既要保障被抚养人的权益,也不能损害抚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调低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无法按照原来约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二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但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调低抚养费是附条件的,在调低抚养费的情形消失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能力恢复,如子女未成年仍可以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

新冠疫情不必然导致抚养费调低,新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因此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并未受到重大影响,不必调低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并非不能变更,要在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支付能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一方面,在子女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医疗、教育等实际需要时,如果继续由实际抚养一方承担违法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可以调高抚养费。另一方面,如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故,没有经济来源,可以酌情调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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