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离婚的法律效力
通谋虚伪离婚是指通谋虚伪行为在婚姻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谋虚伪离婚的法律特征是:一、当事人共同向司法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二、该意思表示具有虚伪性,双方均无真实离婚的意思,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与外在的离婚表示不一致;三、必须是双方共同恶意串通,即双方均应知晓是虚伪离婚,且存在共同的谋划。
所谓通谋虚伪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通谋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欺骗司法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计划在达到特定目的后再行复婚的行为。在通谋虚伪离婚中,夫妻双方本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愿,离婚仅仅是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
案例,2019年1月10日男方和女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女方扶养,男方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男方,女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方,双方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返还。同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男女双方为了购买房屋而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购买了新房则办理复婚手续,如有一方不愿意复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内容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效;补充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
后男方不愿复婚,女方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双方2019年1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目的,且约定离婚后须复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所以《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认定为无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认定为无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为了追求某些利益,夫妻之间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大量发生,产生很多纠纷,在这类通谋虚伪离婚中,离婚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效力应区别对待。第一、离婚协议应为无效,在通谋虚伪离婚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符合婚姻登记部门的形式要件要求或者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协议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离婚协议认定为无效。第二、离婚登记应为有效,通谋虚伪行为规则不能适用于身份行为,离婚时典型的身份行为,在认定离婚登记效力时不应使用该规则,不应据此认定离婚登记无效。婚姻关系中蕴含着强烈的伦理学性,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考量,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中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往往受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完整的离婚登记程序具有完整的行政公示公信力,在其指导下形成广泛的新的人身与财产社会秩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虽为虚假,但通过国家机关确认程序的这一事实却是真实且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因信赖国家公权力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书而与离婚当事人结婚,此善意第三人应收到保护,虚假离婚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