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10000MD0******

  • 执业机构: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90人看过


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无效婚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虽然双方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婚,只要在登记时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所以不是无效婚姻。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车辆限购政策,这些政策会以家庭为单位又与户籍相关,但夫妻双方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转移房屋、车辆登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因此一些人通过结婚又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房屋、车辆的转移登记,实现购房、购车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双方结婚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结婚行为完全不同,其目的是进行房屋、车辆的交易,并非是为了共同生活,双方也未建立夫妻感情,认定为通谋虚伪的婚姻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