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英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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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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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刘某某与某某村集体拆迁补偿二审)

发布者:袁英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584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XX的委托,指派袁英范律师担任其与XX县XX镇XX村辽庄组二审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本案庭审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特依法发表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一审判决错误的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款混为一谈,将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得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交由村集体成员决定分配和使用,对违背河南省政府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文件精神的村集体成员决定不作处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物权法第42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第一条都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本案安置补助费应由失地农户(上诉人)获得,不应由集体成员决定使用和分配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使集体丧失土地所有权而给予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因土地被征收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生活来源,土地征收方对失地农户的一种安置补助。本案中,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经宁西铁路项目部和被告(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后,便以每亩41000元价格(不含青苗补偿费)的价格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被告。”由此可见,这每亩41000元的征地补偿费应包含两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此规定,本案的安置补助费应有失地农户(上诉人)所得,不应由集体成员决定使用和分配。《物权法》第42条第四款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一审判决混淆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概念,错误的将土地征收补偿费认定为土地补偿费,属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根据该规定,宁西铁路指挥部的土地征收款每亩41000元中的60%是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补助款应毫无争议的归上诉人所有,数额为:41000元/亩X1.95亩X60%=47970元。

二、虽然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了村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的决定权,但集体成员的决定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政府的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虽然也规定了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应有集体成员决定,但其决定内容不应违背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已承保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很明确,就是保护失地农民依法应当享有得到补偿的权利。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辽庄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款按小组人头平均分配显然与省政府文件的精神相悖。

上诉人的林地有西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应依法受到保护。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辽庄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应依法撤销。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上诉人应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为41000元/亩X1.95亩X40%X80%=25584元,应依法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混淆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承包农户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交由村集体成员决定分配和使用,对集体成员关于违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土地补偿费决定不作处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安置补助费及征地补助费73554元,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诉求。

 

                                 代理人:袁英范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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