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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许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11人看过

一、以案释法

2021 年年底以来,高某某利用在中国移动某营业厅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条件,未经客户允许,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拉新任务群,以每个3月至5元的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供他人用于在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注册新账号。完成注册后,高某某通过微信按照完成注册的电话号码数获取佣金经查明,高某某他人出售客户电话号码400个,非法获利3000 元。

2022年5月19日,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某县公安局以被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某某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吴某委托提供辩护服务,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某某县检察院最终对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释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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