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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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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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马永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李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15年,被告因向成都市中和场工地项目部供应建筑模板,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模板,提货方式为被告提供运输,原告先后21批次向被告提供建筑模板约24240张,货值XXX余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至2018年2月12日尚欠原告货款240000元。2019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每月支付货款30000元,但被告未能兑现。2019年7月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将《承诺书》撕毁,重新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019年9月-2020年4月,每月支付货款30000元,至今被告未兑现承诺。

被告李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模板,原告陆续供货,被告陆续付款。2019年7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019年9月-2020年4月,每月支付30000元给陈XX。承诺人:李X”。但被告至今未将货款240000元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原、被告身份证、2019年7月23日《承诺书》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应收取全部货款,被告收货后应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40000元具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向原告付清货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货款24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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