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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与文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超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上海XX律师。
被告:文X,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四川XX律师。
原告曾X与被告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晓钟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文X归还借款444203元。事实和理由:文X于2019年5月14日向曾X提出借款,曾X于当天及次日分别向文X转款330000元和114203元,并注明交易用途为“出借款”。后经曾X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文X提交《情况说明书》,称案涉钱款仅仅是通过曾X账户过账,并不是曾X的钱。请求依法判决。
审理查明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曾X与文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注明交易用途为“出借款”的转款凭证为据,足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曾X有权要求文X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X归还借款本金444203元。
案件受理费79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81.5元,诉讼保全费2741元,共计6722.5元,由被告文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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