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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志律师
执业资质:1410720**********
执业机构: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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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83人看过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因此,由于货币的该特殊性,款项打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异议申请人主张对该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异议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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