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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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老赖”影不影响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公司法 |690人看过

    根据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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