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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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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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在前的抵押物能不能拍卖变卖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867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未限制在已出租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租赁权系债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并不冲突。虽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在先的承租人可以“抵押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或者标的物受让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标的物,但承租人不享有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均不影响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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