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因学驾照寄宿在好友于某家中,应于某要求将欠于某欠款的债务人从天津强行带回德州市于某家中看管,时间长达1个月有余,期间陈某白天去驾校学车,晚上继续对被害人看管,期间并对被害人有两次殴打行为。考完驾照陈某离开于某家去天津打工。被害人逃离于某家中后报警,公安机关在抓捕陈某未果的情况下,将陈某上网通缉追逃。陈某的母亲知道儿子涉嫌犯罪后,电话通知陈某回德州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陈某第二天在德州火车站刚下火车即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扣留,后移交德州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接受委托后,我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并经过阅卷,发现陈某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应属于从犯。但公安机关始终没有认定陈某是回来自动投案的,卷内也没有投案的书面材料。
经过和公安机关多次交涉,公安机关对陈某投案自首不予认可。
开庭时,我申请证人陈某的母亲出庭,并提交陈某所在村支部书记的证明,据理力争,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终公诉人认可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属于从犯、并视为自首。
被告人的刑期有大幅度降低。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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