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月刚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曾某1在曾某3的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组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被告人曾某1成为创新科技联盟传媒有限公司的会员,并以“免费消费”为诱饵,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曾某1直接吸收传销资金62万元,通过下线会员吸收传销资金204万元。通过交易平台提现163万余元。
律师点评:
被告人曾某1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观点全部采纳。判处被告人曾某1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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