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均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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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共同喝酒致人酒精中毒死亡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郑均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31人看过

熊X与杨X、陈X均为市玻璃厂的职工,熊X平时爱好喝酒。2013年1月13日下午,因宰杀菜狗,熊X应邀到杨德山家中吃饭,同席共餐的还有陈东、刘力。用餐过程中,熊X与共餐的人分别花拳喝酒。至当晚九点半左右,因陈东呕吐,就自行离开。至十点左右,熊X饮酒过量,至无法自行回家,在刘力的搀扶下,送回家中,当时熊文峰的前妻李珍珍亦在其家中,刘力将熊文峰抬放在床上后即离开了。因第二日未见熊文峰上班,陈东来到熊文峰家中,通过李珍珍打开熊文峰的房门,发现熊X死在床上。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吸入性窒息?”。熊文峰死亡后,市玻璃厂向熊文峰的家属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该厂另出具了一份《证明》,记载陈东、杨德山的应发月工资从1180和2114元。另,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记载刘力是失业人员,无工作,家庭困难。

请问,与熊XX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担责任吗?

李XX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熊文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大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但其没有克制,其死因与其大量饮酒有直接关系,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德山作为组织者,对来家中用餐的人富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且高于其他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明知熊文峰已大量饮酒,未进行有效的劝阻,亦没有给予足够的照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机,存在过错。考虑到刘力已将熊文峰送回家中,家中亦有人在,故他在本案中的过错是轻微的。陈东与熊文峰长时间共同饮酒,放任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应负一定的责任。由于共同饮酒是一种共同的、持续的行为,不能分清各自的行为对事件发生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故陈东、刘力的责任应该均等。由于熊文峰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因而对于熊文峰的家属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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