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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平台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周智文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经济犯罪案例浏览:901次举报

网络赌球平台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

 

【前述】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作出工作报告,检察院不批捕率约为10.3%,不起诉率2.1%,法院无罪判决率万分之5.7。本起案例属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某网络赌球赌球平台,后在该平台投资获利,而且介绍了10多名亲友在该平台投资,协助亲友换取平台积分及卖分套现。后因平台老板卷款逃跑,平台关闭而案发。李某家人找到周智文律师为李某辩护。

周律师认为李某只是投资某网络赌球平台的理财产品,没有参与赌博行为,其介绍亲友投资的也只是4比4稳定收益产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帮助收取赌资不超过20万元。即使涉案其情节也相当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2019年4月25日,检察院认可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月26日,李某因检察院不予起诉被释放。

【辩护方案摘录】

周律师主要辩点梳理如下:

一、李某并没有赌博或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李某投资及介绍亲友投资该平台,目的就是想投资理财,其参与及建议亲友投资的项目为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李某不是某网络赌球平台的组织者,无权组织并操控下线的活动,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组织性。

三、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担任某网络赌球平台的代理并接受投注。

四、案发是因平台老板卷款逃跑所致。

五、李某没有参与某网络赌球平台的赌博利润分成。

六、李某介绍并宣传的对象均为亲戚朋友,范围具有特定性,未对不特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不具有参赌人数广泛性特征。

七、李某只是好意帮亲戚朋友注册某网络赌球平台账户,希望亲友能够从平台中投资理财获益。其目的是出于投资,而非参与赌博。

八、李某接触该平台的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九、李某实际上并无获取到利益,也是该投资平台的一名受害者。

十、李某犯罪情节轻微。

十一、李某没有前科劣迹。

十二、李某有坦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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