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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为由敲诈勒索的“仙人跳”事件并不少见

作者:周智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敲诈勒索浏览:27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以强奸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仙人跳”案例,大家引以为戒,远离色情,避免牢狱之灾及财产损失。部分贪财份子会合谋利用色诱方式,引诱好色男子与美貌女性发生性关系,女子的同伙(号称表哥、老公之类)会立即到场对好色男子进行敲诈或抢劫,多以女子醉酒、未成年属被强奸要报警,或以强奸其老婆为由,使用恐吓或暴力手段相威胁,索要巨额赔偿款、“谅解款”。周律师亲办过类似案例。以下是检察院的7起案例。

案例1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6日晚,赵某某(绰号“棒棒”,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及常某甲(另案处理)预谋用“仙人跳”方式劫取财物,被告人刘某某注册一微信号冒充女性以“约炮”名义搜索周边男子,被告人杜某某及常某甲找到高某甲(另案处理),决定让高某甲与被钓男子发生性关系。其后,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及赵某某、常某甲、高某甲在本市某房间集结,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某,并以“约炮”为名引诱陈某某将高某甲带到本市某房间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五人商定,待高某甲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五人冒充高某甲的亲友冲进房间“捉奸”,殴打陈某某,并由被告人梁某某向对方要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本院查明,2016年8月6日,黄某某按照上述方式,添加被害人唐某甲为微信好友后约定在湘潭**酒店附近见面,熊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安排与被害人唐某甲见面后在该酒店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饭后,被害人唐某甲与熊某某一同在湘潭市岳塘区**宾馆205房入住,其间,熊某某待被害人唐某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持衣物、手机躲进房间厕所内,联系黄某某,黄某某等人随即赶到该房间内,以系被害人唐某甲强奸熊某某欲报警的名义对被害人唐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2万元,因被害人唐某甲亲属唐某乙等人接到被害人唐某甲通知便报警赶到现场而未能得逞。

案例3

审查经过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9年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引诱、怂恿杨某某实施“仙人跳”式敲诈勒索,杨某某梦想发财决意实施犯罪,后又拉拢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与任某某继续密谋:以由刘某某或郭某某出面引诱目标发生性关系,再由杨某某等人充当家属进行敲诈为手段,以被强奸报警相威胁或报案后致使目标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达成谅解可从轻处理为由相要挟,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因杨某某与张某乙合伙经营某市**歌厅时曾产生矛盾,杨某某便提议将张某乙作为首选目标,一方面可以敲诈钱财,另一方面可以报复张某乙,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以及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均同意。确定目标后,杨某某、张某甲、任某某开车将刘某某送至该歌厅假意应聘,意在使刘某某添加张某乙微信好友以便引诱,后刘某某对张某乙多次勾引未果,未能按计划实施“仙人跳”。此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继续在某市、某省某市物色目标多次实施犯罪。

1、2019年2月17日22时许,秦某甲与刘某某在某市一饭店偶遇后将刘某某带至某市某路南段**酒店某房间,不顾刘某某反对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刘某某逃走后将被猥亵一事告诉杨某某、张某甲、郭某某以及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等人。该犯罪集团随即将秦某甲列为敲诈目标。杨某某、张某甲、任某某欲找秦某甲实施敲诈勒索,但因未能联系到秦某甲且刘某某忘记事发宾馆房间号,未能找到秦某甲。后杨某某、张某甲、任某某鼓动刘某某报警,密谋在公安机对秦某甲调查过程中以向秦某甲出具谅解书为由,向秦某甲家属勒索赔偿款。报警途中,杨某某为达到敲诈勒索秦某甲的目的,将刘某某衣服继续扯坏并指使刘某某向公安机关夸大事实,状告秦某甲对其强奸(未遂)。公安机关对秦某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任某某以可以对秦某甲出具谅解书能减轻秦某甲罪刑为由,预谋敲诈秦某甲父亲秦某乙5万元。敲诈勒索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以秦某乙乡亲的身份,主动接触秦某乙,并诱导、劝说其向刘某某支付3万元“赔偿款”。后杨某某分给刘某某与任某某3000元赃款,剩余赃款部分用于偿还杨某某与张某甲的私人债务,并将剩余赃款用于购买继续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和日常开销。

2、2019年2月17日,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以及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密谋前往某省某市实施“仙人跳”式敲诈勒索。任某某因有事需处理未与杨某某一伙共同前往某市。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到达甘肃某后,按之前预谋的犯罪方式开始物色目标。2019年2月28日,郭某某利用手机陌陌、微信软件添加附近好友,勾引被害人莫某某与其约会吃饭,并预谋对莫某某实施“仙人跳”。后刘某某陪同郭某某与莫某某吃饭时,刘某某借机勾引莫某某,郭某某遂向杨某某、张某甲通报情况并借故离开,为刘某某实施“仙人跳”创造条件。刘某某引诱莫某某到某市亨嘉宾馆开房后,按事先计划将所在宾馆位置及房间号发给杨某某、张某甲,后杨某某、张某甲、郭某某赶到该宾馆以刘某某被强奸欲报警相威胁向莫某某索要10万元,因刘某某未与莫某某发生性关系且被莫某某识破伎俩,敲诈未遂。

3、2019年3月8日,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从甘肃返回某市后,密谋再次由刘某某继续引诱张某乙,但被张某乙拒绝。杨某某随即指使刘某某勾引**歌厅另一股东郑某某。后刘某某在郭某某陪同下约郑某某吃饭饮酒,期间刘某某按照杨某某指使暗示其与杨某某相识,郭某某借故离开后,为刘某某与郑某某创造独处的机会。饭后刘某某引诱郑某某在某市**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并将情况告知杨某某、张某甲。后张某甲带领郭某某、段某某、赶到宾馆计划对郑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但因郑某某已离开宾馆,张某甲以刘某某哥哥的身份电话联系郑某某,声称了解郑某某家庭情况并以刘某某系被郑某某强奸且扬言报警为由敲诈郑某某。郑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请求其协调处理此事,杨某某假意不知情并劝郑某某赔钱了事。最终,张某甲找到段某某(另案处理)出面谈判并索要“赔偿款”3万元。事后张某甲分得赃款10000元,刘某某分得赃款3000余元,段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郭某某分得赃款300元,剩余赃款为杨某某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秦某甲构成刑事犯罪,故该起案件中秦某甲近亲属给予刘某某3万元属于对被害人的赔偿,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参与了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其他共同犯罪,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4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晚,王某通过其以冯某某为头像的“陌陌”账号与莫某某达成性交易的意向。当晚20时许,王某将冯某某送至莫某某所住某酒店某房间。王某与莫某某商定包夜800元,并收取莫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王某收款后与王某某、张峻嘉、杨亮会合,王某安排稍后实施“仙人跳”,并进行了分工。21时许,冯某某与莫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按事前安排QQ信息通知王某,王某、张峻嘉等四人赶到酒店。四人进入房间后,随即以“莫某某强奸冯某某”、“冯某某未成年”为由索要钱款,莫某某称无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峻嘉、杨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11月25日下午,黄某某和王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决)在一起商量通过采用“仙人跳”的方式去搞些钱用。于是,由王某甲叫来了被害人王某乙,黄某某则叫来了刘某某(又叫刘某某,女,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四男一女开车到宜春吃完晚饭后又来到鹰吧酒吧喝酒,四人轮流向王某乙敬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在回万载县城的路上,黄某某电话托龙某某在嘉华宾馆开了两间房。四男一女到了宾馆后,黄某某安排刘某某与王某乙同居在**房,黄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住**房。按照事先的商定,刘某某来到**房,谎称被王某乙强奸,欲敲诈王某乙十五万元并裹胁王某乙一同来到黄某某在金乾酒店后面开的“**投资公司”。黄某某讲王某乙的蓝色本田思域小车只值八万元。黄某某和胡某某就威逼王某乙在八万元的抵押材料上签字,签完字后,王某甲觉得事情做得不妥,遂私下放王某乙去报警,并将王某乙的小车开到康乐派出所,王某乙才得以脱身。

本院认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圈套对他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6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曾某甲、王某甲与张某乙均是朋友关系,案发前,张某乙与张某甲曾共谋过利用张某乙“坐台小姐”的身份实施“仙人跳”勒索他人财物一事。

2017年10月7日19时许,被害人周某甲约张某乙到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酒店吃饭,后又相约到该酒店附近的某KTV去唱歌、喝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从某KTV出来后,张某乙电话联系张某甲,告知张某甲其与客人前往南门上一事,要求张某甲到南门上找她。张某甲随即联系了王某甲,告知王某甲,张某乙被客人带到南门上一事,并与王某甲、陈某甲、小大龙(二人另案)一同驾车到南门上找寻张某乙。周某甲、张某乙打车来到南门二小对面烧烤摊吃完东西后,周某甲带张某乙去山城大酒店开房,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在山城大酒店门口看到张某乙、周某甲,张某甲随即发短信给张某乙,商定由张某乙和周某甲去开房并把房间号告诉张某甲等人,由张某甲等人跟着进入房间以“仙人跳”的方式向周某甲勒索财物,在开房过程中,张某乙假装不同意开房,来到酒店大厅门口,以便张某甲等人能确认其行踪,周某甲追出大厅将张某乙带回酒店并将张某乙的手机关闭。张某甲在周某甲和张某乙进入酒店电梯时跑进酒店大厅电梯处确认周某甲与张某乙去了酒店三楼,张某甲随即跑出酒店通知了在酒店外等候的王某甲、陈某甲、小大龙,后四人一同到山城大酒店三楼找张某乙。在山城大酒店三楼的过道上王某甲、陈某甲、小大龙听到房间内张某乙发出的声音后确定张某乙具体所在房间后随即敲门,张某乙将门打开后,王某甲、陈某甲、小大龙三人进入房间将周某甲控制在房间内,后张某甲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张某甲、王某甲、陈某甲以周某甲强奸张某甲的女朋友张某乙为由对周某甲拳打脚踢,并威胁周某甲如果不处理此事就报警,要求周某甲提出处理意见,期间,张某甲电话告知曾某甲周某甲带张某乙开房一事,曾某甲随即打车来到山城大酒店找到了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房间内曾某甲以周某甲强奸张某乙为由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并要求周某甲提出处理意见,周某甲被殴打后提出拿10000元钱给张某乙作为赔偿,张某甲、曾某甲、王某甲等人不同意,要求周某甲拿30000元钱处理此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某甲、王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7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名将被害人邵某某带至该房间,让邵某某脱光衣服并电话提醒被告人王勃。被告人王勃在窃取邵某某衣裤内的财物时,被邵某某发现,遂以邵某某强奸其老婆许某某为由,以拍摄裸照、扇巴掌、准备报警等方式威胁邵某某,并叫来在楼下望风的被告人秦某某持工具一起助阵,以此手段向邵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邵某某因害怕对方报警,基于恐惧心理予以应允。后因邵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够,被告人王勃在扣押邵某某的市民卡并留下其电话号码后,让邵某某回家取钱,并与被告人秦某某乘车尾随邵某某。之后,被告人王勃又多次电话催促邵某某拿钱,并将索要的钱款降至人民币5000元,后因邵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勃、许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3时许,潘某某伙同某女等两人约张某某在桓台县**宾馆**室见面。后三人谋划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张某某钱财。同月22日凌晨,某女利用与张某某独处的机会,脱衣服挑逗张某某,在张某某与其搂抱之机,被告人潘某某等人进入房间,以张某某欲强奸某女为由殴打、要挟张某某,勒索张某某赔偿6800元。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分得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仙人跳”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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