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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二) ——四期女员工特别保护

发布者:周敏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355人看过

详细解读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二)

              ——四期女员工特别保护


1、   经期女员工合法权益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附录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2、   孕期女员工合法权益

(1)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六条 (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u 律师解读:

实践中有企业要求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办理病假或事假手续并扣

除相应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照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

(2)不得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附录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适当减轻劳动强度或调岗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u 案例警示:

小梦是公司的操作工,已怀孕三个月。由于作业中偶尔需要有弯腰动作,公司为其健康考虑将其调至其他不需要弯腰作业的车间,但小梦并不领情,她的理由是:怀孕已经满三个月,流产危险期已经过了;新工种自己无法胜任,新同事也不好相处,心情抑郁更不利胎儿发育。

u 律师解读:

应注意用人单位在怀孕女职觉得不能适应原劳动且提供相关的医

疗证明的,证明其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而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注意《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实行劳动定额的,应减少其劳动量”属于对怀孕计件女职工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三条对于“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规定如果员工有医疗证明的话,本人提出休息的,单位应适当安排。

3、产期女员工合法权益

(1)享受一定的生育假期,流产也可享受生育假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u 律师解读:

特别注意的是,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根据《浙江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以后女职工产假可多享受30天,即128天。

(2)按标准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u 律师解读:

注意,如企业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按女职工

产假前实发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不得任意克扣、降低。而对于已经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实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也就意味着浙江省相关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4、   哺乳期女员工合法权益

(1)每天享受一定的哺乳假时间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附录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㈠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㈡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别权益保护:企业不得因怀孕、生产、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u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u 案例警示

王女士201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一职,平均月工资为4000余元。20134月至20139月,王女士休产假,产假期间仅收到工资每月1000余元。公司认为,根据王女士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中关于产假期间发放最低工资的规定,其发放的工资数额合法有效。
  不仅如此,王女士休完产假复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工程监控中心资料员,工资降到每月仅有2000余元。王女士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电子邮件以及三段谈话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从始至终不同意调岗。公司对邮件和谈话予以确认,但表示邮件和谈话都发生在201311月之前,之后王女士同意了岗位调整,理由是王女士201311月提交的请假单上部门信息注明的是“工程监控中心”,表明王女士服从新的工作岗位安排。王女士提出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将单位起诉至法院。

u 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比较典型,按规定如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其

应按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实际工资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与王女士约定只发放最低工资是无效的。

  同时,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对孕期或产期的女员工进行调岗调薪,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岗需满足如下条件: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对女职工产假后的岗位予以调整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能力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女职工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
  情况 1
  如果女性怀孕前所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后的身体健康存在影响,应当以保证女性健康权益为重,不能认定女职工无法胜任该工作
  情况 2
  女性怀孕后不能完成之前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
  情况 3
  如果在合理减轻女性工作量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
  调岗3条件
  1.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必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2. 调整安排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3.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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