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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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像默多克一样潇洒地离婚(1)? --谈谈夫妻财产协议哪些事

发布者:周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提要:

 传媒大亨默多克与其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结婚14年,离婚却仅仅用了6分钟,默多克百亿美元身家,邓文迪仅得两处房产,离婚对新闻集团的拆分未产生任何影响,这离婚相对于国内富豪婚姻离婚的一地鸡毛明显潇洒得多,是什么让默多克如此潇洒地离婚?就是签订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也就是双方在结婚前就对双方的财产归属作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当双方感情不在的时候,分手就变得十分简单。

 随着国人观念的进步,近年来很多夫妻也逐渐认可并接受了这种方式,而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那么,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签订协议中有哪些误区需要我们注意?周敏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读您婚姻财产约定常见的5大误区:


案例1协议约定赠予但实际未执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予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后购置了本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王女士回国后,两人于2002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于7月签订了一份房产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其中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还在冯先生名下。同年11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但冯先生则认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律师解读:

虽然冯先生与王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因此,婚内签署财产协议将个人所有财产赠予对方的,受赠方应及时与赠予方完成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过户,否则,一旦对方反悔,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例2夫妻财产协议可对抗房产登记,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存在有效的财产协议,仍可根据财产协议约定确定房屋归属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9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10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财富中心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庭审中,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李某某均认可截止唐某甲去世时间点,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 12588元未偿还。

后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分居协议虽然约定房产归李某某所有,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协议实际未执行,因此该套房屋应属唐某甲的遗产,其理应有权继承。

律师解读:

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因此,只要双方签订了有效的财产约定,虽然未办理房产过户,但一方未撤销的,可以对抗房产登记,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主张对房产的所有权。


案例3只约定静态财产归属,动态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小王和小李均系再婚,因此婚前拟定了《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小王婚前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公司小李的股权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关。男方小王婚前拥有多套房屋,价值200万。女方婚前拥有一家公司50%的股权。男方小王的房子因为房价涨了1倍,变成了400万。女方小李公司经营的也不错,婚内分红总计有300万。

那么根据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财产是不是依照协议所写男方的房子及增值归男方,女方的股权及分红仍然归女方?结果可能会让大家大跌眼镜。因双方未对婚内财产增值作出明确约定,男方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属其个人财产,而女方公司股权分红属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

案例4协议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

李小姐出身普通家庭,而邓先生则家境富裕,双方恋爱结婚时,双方婚前拟定了《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邓先生婚前财产及婚后增值均属其个人财产”,李小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在协议里加上“如邓先生提出离婚,则其所有财产归李小姐所有”,李小姐的这条约定能保护她的权益吗?

律师解读: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协议当中类似提出离婚或者再婚一方将丧失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约定,会被认定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在无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对其进行限制,否则该条款无效。

因此,婚姻财产约定只能对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作出约定,不得对对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诸如“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的,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果一方离婚后再婚的,则丧失对xx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5: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可反悔

吴小姐发现丈夫胡先生有婚外情并当场捉奸在床,胡先生当场表示悔改,声称跟对方只是一夜情,吴小姐要求胡先生签下保证书,写明:“如再次发生出轨行为,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后胡先生果然再次出轨,吴小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执行保证书内容。

律师解读:

   对此种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解答,认为属于特定条件下的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如果按照该条款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的,可以视为有效。但如果未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解答》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 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 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 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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