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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是否真的“离婚不分”?

发布者:周敏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605人看过

提要:你可能听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简单来说就是“离婚不分”,事实真是这样吗?

一、    什么财产“离婚不分”?

我们大致都知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只

有共同财产才参与分配,因此,对于一项财产确定其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对于认定该财产是否“离婚不分”十分关键,但到底如何确定一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们很多人都不是非常清楚,那么,法院是如何确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明确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确定共同财产的原则采取的是取得时间+例外,即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有几个例外:婚前财产的兹息或自然增值;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得知: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分”的应符合下列标准:婚前所得、婚前财产婚后的兹息或自然增值;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二、    人寿保险是否真的“离婚不分”?

我们都知道,人寿保险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被保险人到一定年龄或发生约定情况给予受益人赔偿的商业行为。因此,保险合同跟我们平常意义上的“财产”概念不太一样,其涉及到的财产利益有:保费、保单现金价值、赔偿金。由于保险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复杂关系,本文主要分析配偶一方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的情况,投保人在支出保费后,其可能赢得的利益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赔偿金。因此,目前主流观点均认为在离婚中对保单的分割应是对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的分割而不是保费的分割。

保单的现金价值及赔偿金的来源是投保人支出的保费,按照《婚姻法》确定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首先看保费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则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理应属于共同财产;如属个人财产,则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保单的投资收益因其不属于保单的兹息或自然增值则仍然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下列保险利益属于共同财产:

1、         用共同财产支付保费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包括分红

收益)。

如果该保险为长期保险,离婚时未到期,司法实践中一般分割现金价值。如果该保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期,则获得的赔偿金(含分红收益)一般为共同财产,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

如是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一方为受益人的寿险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是以一方死亡为标的的寿险,受益人为第三人的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对此,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五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提出了倾向性意见,最高院认为对于人身性质的保险赔偿金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给付性的保险赔偿金则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在审判中其实还应考察保费的投入如是家庭共同财产,是否还应考虑投入保费时另一方是否知情,如知情是否视为对对方的赠予,如不知情是否应在赔偿金中适当考虑另一方也是需进一步讨论的。

案例:

 小李婚后每年花费10000元为自己投保了一款终身寿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为小李的母亲,如离婚时该保险未到期也未理赔,则小李妻子可主张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如小李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该50万元专属于小李的母亲,但小李的妻子如不知情可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就该笔保费的投入进行合理补偿。

案例:

 小王在婚后每年购买100万保额的意外险,因为平时经常开车上下班,所以购买200万保额的驾乘险,总保额为300万。小王在开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膝盖以上截肢,鉴定为三级伤残,保险公司共理赔240万。如果此时小王的爱人提出离婚,那么这240万的伤残理赔金不能分割,属于小王个人。但由于是用共同财产投保,小王的爱人可要求其适当补偿付出的保费。

2、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婚后的收益增值

如投保人购买的是投资性保险如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虽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婚后如经保险专业投资机构打理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仍应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适当分割。

以个人财产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一方死亡为标的寿险在婚后的赔偿金则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例:

  小邓婚前缴费50000元购买了一款万能保险,缴费后小邓与小王结婚,婚后每年均有收益。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后该保险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小王可主张分割。

3、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保费产生的相应保险现金价值或赔偿金

如果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婚后继续用共同财产支付保费的,婚后支付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赔偿金仍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案例:

 小邓婚前每年缴费50000元购买了一款分红保险,共需缴费10年,缴费3年后小邓与小王结婚,婚后每年均有分红收益。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后该保险共同财产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及分红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小王可主张分割。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真正离婚不分的保险有:婚前购买的缴费完毕的保险、婚后他人专属赠予的保险、一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有可能涉及到用共同财产支出保险费的补偿,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认)。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以及婚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婚后的收益一般均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作为专业的保险业务人员需在为客户投保时进行专门的设计,一律告知客户保险“离婚不分”是不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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