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可见,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数额巨大要求明确,那么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呢?本文通过相关法条列举予以明确。
《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引导原则(试行)》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引导原则(试行)》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据此,金融机构穷尽所有手段仍不能追回贷款本息,可认定为损失。注意,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达到“次级”的贷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障足额偿还本息,但若有他人为之提供担保的,银行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亦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