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
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依然予以掩饰、隐瞒从而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追诉的行为。
本文主要讨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辨别。
(一)两罪存在的时间截点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因此并不能区分是发生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之后,从实践来看,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例如上游犯罪行为人为转移犯罪所得,利用众多银行卡进行层层转移支付,提供银行卡者仅是出于概括性的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行为,其并不明知用于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经超出了提供银行卡者的犯罪故意,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处罚为宜。
(二)两罪对主观明知的程度要求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要求“明知”,但是两罪对“明知”要求的程度并不相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对上游犯罪通常限定于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即知晓上游行为极可能系犯罪行为或某种犯罪行为,并不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和行为。若明确知道上游犯罪实施何种具体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支付结算的,则通常以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并没有要求,因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只要不存在事前的共谋,无论明知程度如何,都不会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因此,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既可以是概括性的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道。
(三)两罪的行为对象及客体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赃款赃物。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妨害司法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行为使赃款、赃物被转移,妨害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妨害对赃款、赃物的查获、追缴、返还,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
因此,在贩卖银行卡的犯罪活动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辨别不能仅是关注是否实施了转账行为,实际操作银行卡转账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仅提供银行卡未实际操作银行卡转账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无疑是认为,是否实际操作银行卡转账和仅提供银行卡是两罪的根本区别,此种观点过于片面。通过查阅相关法院判例,在操作银行卡转账和仅提供银行卡问题上,两种情况均有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可见,对于此二罪名的辨别应从犯罪所得的认定、上下游犯罪的区分出发,结合主观明知的具体程度,全方位审查。
内容编辑:纪佳奇
来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