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某盗窃案件有感
近期经办的一件盗窃案件,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取得了三个被害人的谅解,为当事人减少了刑期。经过多件涉及谅解的案件,作为主办律师,回头细细品味,感受到刑事案件中的谅解真的是场劳心劳力,但时而成果显著的工作。在此记录下自己关于谅解的些许粗浅看法。
一、为何要做谅解
情理上,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出于道德规范,行为人及其家属为了弥补过错,给被害人赔礼、道歉。法理上,谅解代表着与案件相关的社会矛盾真正意义上的化解或降低。因此谅解是检、法考虑被告人涉案情节以及量刑的酌情从轻情节之一,也是重要酌情从轻情节之一。
二、何时开展谅解、具体如何做
时间上,谅解在法院下判之前取得都算数。方法上,目前我认为,整体回答这个问题是一门玄学,但对个案而言,有迹可循。为何是一门玄学,一是谅解基础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沟通,有时但就被告人是否能够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何时能够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就是一门学问、一项工程。二是基于涉案罪名、涉案情节、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被害人实际情况,取得谅解的成功率不同。在此基础上,开展谅解工作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律师需要根据既往经验不断的琢磨,来为当事人争取谅解的情节。而对于个案而言,经过案件分析,并结合办案经验,可以浅浅摸到谅解的脉络。
以合同诈骗罪举例。此类罪名,存在一个被害人或多个被害人的情况,存在涉案数额相对多或数额相对少的情况。从经办经验来看,人多的未必不能谈,钱多的未必不用考虑谅解。如果钱多,看多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达到合同诈骗罪中的入罪标准。由于合同诈骗存在介于刑、民之间的问题,谅解有时能够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羁押与否。若是介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之间,谅解会对当事人的量刑有多大影响,是否也会影响当事人的羁押,等等问题均是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谅解可能对当事人产生直接影响。当然,从情理上,无论有无影响,都应当积极促成谅解。同样从情理上看,影响的大小实际关联着行为人及家属一方想要促成谅解的积极程度,我认为这也是为何量刑会将谅解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之一。
回到让我产生思考的近期盗窃罪的谅解工作。案件涉及三名被害人、三台电脑。案发后,当事人家属便积极沟通谅解事宜,但开展十分不顺利。电脑本身价值不高,而在信息化时代,它会承载过多个人材料,被害人往往在意的不是丢的电脑本身,而是电脑中的诸多文件。在此情况下,每一次与各被害人的沟通,都经历着一方面为当事人解释、致歉,另一方面感受着被盗者丢失电脑后的麻烦和辛酸,因为这些麻烦通常不是能够及时解决的,有些随着时间的流逝反而让被害人觉得更加糟糕,因此谅解工作举步维艰。期间作为负责沟通的辩护人,我经历了为当事人悔恨、歉意,也经历了为被害人惋惜、痛恨的心理过程,最终回到谅解的本意。谅解有妥协,更应是共赢。遭受损失的一方取得赔偿,行为人一方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过再回到律师自己的位置后,更有利于促成谅解,弥补/减少一方损失。尤其在检察院针对本案被告人给出明确量刑建议后,为了解决社会矛盾,本案的谅解有无直接影响了当事人近一半的刑期,更突显谅解对本案的重要性。但由于谅解谈判过程过于破折,家属几近放弃。我至今仍在庆幸能够在此情况下保持理性,与当事人、家属、各被害人多方坚持沟通,最终在团队集思广益的帮助下,于庭前取得全部被害人的同意,为当事人争取到谅解的刑期。
说到这里,想起前不久办理的一个不批捕案件。律师在审查批捕时期,即了解到案件事实复杂。但当时经过多次会见、不断梳理案情后分析案件走向,认为存在刑、民交叉可能,结合当事人的谅解情节,与承办检察官不断沟通,最终争取到了免于批捕的结果。
前述举例的两个案子,一个侦查期间取得谅解,一个审判时期取得谅解。不同案件,不同时期,同样的谅解辅助,同样的紧张波折,不禁让我感慨谅解情节的“神奇”和谅解工作的“奥妙”。
文章编辑:宋依蒙
来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