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往往难以区别。在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中,也经常倾向于将普通诈骗罪向合同诈骗罪靠拢。鉴于此,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从犯罪客体上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包含于诈骗罪之中的,如果某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就必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背后的立法目的、所保护的法益,其实是不尽相同的。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所要保护的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所要保护的客体不仅仅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还要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系住人们在当前社会观念下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因此,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二者之间在所保护的法益上是有所区别的。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受市场秩序所调整的,并且是在合同诈骗罪所保护客体的范围内的合同。然而不是任何合同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例如劳务合同、行政合同、赠与合同等这些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欺骗行为实质上损害的法益是合同背后的相对人的财产权,而不是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就算行为人以签订或履行这些合同为欺骗手段,也只能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类犯罪,犯罪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还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三、从犯罪目的上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财物,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预付款、定金等。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目的并非是签订或履行合同,而是要非法占有合同中约定的财物。而普通的诈骗罪行为人的目的只是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财物的范围、种类则没有限制。
四、从犯罪手段上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行为相对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基于此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行为也是“骗”,其基本行为方式与诈骗罪相同,但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类犯罪,在诈骗手段上是有别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手段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为骗取财物经常会采取以下手段:(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可颇为棘手的问题是,很多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手段往往也带有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行为,这使得二者之间界限模糊。区分的关键在于,要认定行为人成立合同诈骗罪,必须是该行为人在履行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如果说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具体内容,但行为人实质上不存在任何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中约定的的内容,那么在本质上,“合同”只是实行欺骗行为的辅助工具,那侵犯的法益只有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合同”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主要原因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本质实则仍然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但其与普通诈骗罪不同之处在于,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是约定两方或多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经过要约和承诺,最终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得到固化,为顺利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因此“合同”对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二是基于合同的保障功能,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如果被害人陷入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文章编辑:纪佳奇
来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